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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指南(各项补贴)
发布日期:2023-04-10    编辑:刘梦晨    点击:

沧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一、个人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

适合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确定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补贴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

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贷款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贴息。

补贴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

、房租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水电补贴。

补贴标准:房租水电费补贴。房租据实补贴,水电费每年不超过4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1年。

四、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3年。

五、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六、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合对象:登记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给予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九、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十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十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

适用对象: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期限: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十三、职业介绍补贴

适应对象: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到企业就业的。

补贴标准: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中介绍到本市企业就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约期满的,届时再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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